研究生教育

化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

发布时间:2009-10-26   浏览次数:0

化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
 
第一条 化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(以下简称分委员会)在河北师范大学学     
       位委员会的领导下,负责全院的学科建设、学士、硕士二级学位
的评定和授予工作,以及授予质量的评估。
第二条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。
第三条 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。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,校学 
位委员会批准、备案。
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、12月份各举行一次全体会议。
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集主任委员或全体委员会议。
第五条 作为校学位委员会的分支机构,负责本学科内的学位工作,职能 
如下:
1.负责本学科的建设,制定发展规划;
2.制定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;
3.推荐申报新增硕士点、博士点和一级学科授权点;
4.推荐申报各级重点学科;
5.遴选新增硕士生导师;
6.作出授予学士、硕士学位的建议;
7.作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、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 
学力人员申请硕   士学位的建议;
8.审议学士、硕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;
9.作出撤销已授予学士、硕士学位的建议。
本章程由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;
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 
2000年1月